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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 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日期:2023-12-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最早起源于传统婚姻缔结程序“六礼”中的“纳征”,“纳征”亦称“纳币”,具体是指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纳征”礼仪的完成意味着传统婚姻缔结程序的订婚阶段的结束,标志着婚姻双方婚约的订立。伴随着现代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六礼”作为传统的婚约缔结程序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实践中仍存在着部分地区将支付彩礼作为婚姻缔结的前置程序的现象,其中在农村地区最为常见。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开展高价彩礼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对于社会上所存在的“高价彩礼”的现象进行整治。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彩礼的确认婚约生效的效力,而仅将彩礼视作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双方缔结婚姻作为成立条件的赠与行为。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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