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彩礼一方用部分彩礼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物品的,将所购物品返还支付彩礼一方后,可以不退还该部分彩礼。
案件:田某、马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1)辽民申506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未一起共同生活,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考虑到双方为筹备婚礼及准备共同生活,马某已经将彩礼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基于马某同意将购置物品归田某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判令已经支出的彩礼不再返还,对彩礼尚余款项予以返还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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