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之子潘某1与被告景某之女景某1于2016年正月初八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潘某1与景某1发生争执后景某1离家出走。为缔结婚姻关系,景某收受潘某彩礼、三金款118000元。因双方协商退还彩礼事宜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景某返还其彩礼122000元。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景某返还潘某彩礼款70800元。宣判后,潘某以返还彩礼太少为由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由景某返还潘某彩礼款90000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本省大部分地区,存在着为缔结婚姻而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的习俗,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上兴起了彩礼攀比之风,彩礼金额迅速从5万元攀升至10万元甚至更高,已成农民新的重负,从而出现了因婚致贫、返贫等问题,天价彩礼无疑已成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道路上的拦路石。
本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处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纯收入低,所送彩礼金额过高,双方子女同居时间短等因素,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酌情提高彩礼返还额度,体现了法院对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司法干预的指引功能,对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等不良风气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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