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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

日期:2023-12-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居后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某(女)与被告陈某明、杨某芳分别系父女、母女关系。2018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3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定亲仪式,原告家按照农村习俗通过媒人在原告家中向被告家支付彩礼人民币48000元。2019年9月2日,原告家按习俗下结婚聘礼人民币88000元及金手镯一副、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同年10月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原告个人原因,被告陈某明与原告陈某发生矛盾后回娘家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前夕,婚约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贵重礼物及礼金。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陈某某等三被告彩礼136000元,虽然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同居前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亦未补办,其婚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现原告提出返还礼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即对于本案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本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的情形以及同居的时间、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礼金的数额等诸方面情况,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陈某明、杨某芳共同返还原告陈某彩礼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在我区农村地区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传统习俗看来,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没有彩礼,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理。结婚需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千百年流传的习俗,且正常的民间彩礼给付亦不为《民法典》所禁止。但在此我们还是要呼吁广大新时代的青年们,在伴侣的选择上,要以人品和感情为重,带头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不以金钱作为衡量幸福的唯一标准,理性对待彩礼,如因感情不和最终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婚姻关系,还是应依法及时返还彩礼,不要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伤了感情又伤了和气。当前关于彩礼返还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三)两种情形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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