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事后反悔的,离婚时房产权属如何判断?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3年5月共同签署购房合同,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北京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14年12月,双方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北京房产归张女士个人所有,但并未就此变更产权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张女士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北京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张女士依据《婚内协议书》主张北京房产归自己所有,王先生则主张该《婚内协议书》是王先生就北京房产对张女士的赠与,在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北京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署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张女士负责偿还。双方对此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