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洗砂厂与某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某洗砂厂经营者张某与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同年8月,某洗砂厂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至2014年8月。2010年8月,某交建公司与某洗砂厂签订意向书,约定某洗砂厂同意案涉高速公路从矿区修建通过,开工前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压覆矿区和对洗砂厂造成的损失评估后,由某交建公司给予补偿。2010年9月,某交建公司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同意案涉高速公路压覆洗砂厂矿区。2014年8月,该厂停止开采作业。12月10日,高速路段施工项目全线开工。2015年7月,某洗砂厂向某交建公司递交报告,要求双方共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该厂被压覆矿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关事宜。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告知洗砂厂,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通知精神,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故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某洗砂厂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某洗砂厂虽与某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但在其采矿许可证未到期前,开采作业仍正常进行,并未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某洗砂厂要求赔偿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其矿山,导致不能获取继续采矿的许可证从而经济受损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某洗砂厂申请再审,省法院指令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判决认为,某洗砂厂在其采矿许可经营期限内,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与某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压覆,导致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相关鉴定报告,某洗砂厂矿区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资源量占矿区总资源量的86%。案涉高速公路建设压覆了矿区,导致该矿区客观上无法继续开采。遂判决:某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向某洗砂厂支付补偿款285.6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鉴定、评估等费用。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能因民营企业规模小,而使其在与国有企业的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就案涉高速公路的压覆与某洗砂厂的延续申请未得到批准并造成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讼争焦点进行审理,在查明相关事实之后依法作出改判,支持了民营企业某洗砂厂要求补偿的合理诉求。本案的再审判决,展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坚定立场,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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