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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法官释法说理顺利调解

日期:2023-10-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承租人提前退租一走了之,出租人未及时收房,双方因房租、违约金等争议对簿公堂。本期案例,看槐荫法院马婉莹法官如何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顺利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2日,刘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高某承租刘某位于槐荫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期自2021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租金每月2500元。2023年1月,高某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刘某要提前退租,已将房屋腾空,现在刘某可以去收房。之后高某便将钥匙寄放在隔壁邻居家,搬离了该小区。但刘某因高某还欠付部分租金,一直未去查看处理,直到2023年3月,刘某才取回钥匙收了房。

后租赁双方因房租、违约金及押金问题协商不成,刘某将高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共计4万余元,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开展化解

承办法官开庭了解到,原被告对于退房时间这一问题争议较大。被告称2023年1月已告知原告提前退租、可去收房一事,且已将房屋腾空搬离;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没有当面与自己交接,钥匙也没退还,房租也没付清,自己是2023年3月实际收房的,故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听后对争议焦点及基本答案做到心中有数,认为本案调解解决的可能性较大,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开始了一系列调解工作。

“原告,被告在今年1月份就告知你提前退租的事了,但你并未及时前去房屋查看、收房,两个月后才过去料理此事,放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于法于情,你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法官向原告释法明理后,又转而向被告说道:“被告,你只是在微信中简单告知原告退租、收房的事,但未及时负责地交还房屋钥匙、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就走了,也是有一定过错的。”法官以向原被告释明其各自的过错为先,紧跟着从相关房租补缴、违约金支付等角度劝说原被告互谅互让,又组织双方对费用的多少、支付方式等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万元,房屋押金不再退还。

调解结束后,原告告知法官,自己作为出租方有多处房屋出租,经常因解除合同、拖欠租金、押金退还等问题与承租人产生矛盾,向法官咨询了房屋出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法官细心为其答疑解惑。“谢谢您马法官,以后我就知道怎么跟租户打交道了。”原告感谢道。

经验总结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提前退租,不能告知后就一走了之,需提前与出租人协商并办理房屋交接等退租手续。承租人也应当及时回应处理,切勿放任不管,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扩大。另外,提前解约退租,往往意味着违反合同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产生争议。本案的顺利调解,重点在于向原被告双方指出各自的过错所在,经过法官充分的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顺利解决矛盾,实质化解纠纷。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房屋租赁起纠纷,法官释法说理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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