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能否解除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菲菲 张洁,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能履行调解协议而要求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纠纷。
原、被告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在履行该调解协议时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因被告的恶意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判令依法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过程中发生争执,依照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使之具有执行力,从而实现其诉求;即便是一方违约,也不必然导致《人民调解协议书》解除。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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