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非诉解纷解民忧 巨额行政赔偿争议实质化解
——邓某某与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纠纷
【案例要旨】面对案情复杂、涉及巨额赔偿且信访风险较大的行政赔偿争议,法院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框架,提前介入,组织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作用,在释法析理的基础上,争取双方达成和解,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情况】2004年起,倪某某在某公司压延车间从事放射性岗位工作。2014年3月,倪某某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后于2020年3月因医治无效死亡。2017年7月,倪某某曾以某行政机关为被告、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4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该公司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倪某某死亡后,邓某某(倪某某之妻)、倪某(倪某某之子)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某行政机关、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28557.23元。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详细评估,认为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由于倪某某及邓某某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情绪激动,存在严重信访隐患。同时,因本案涉及民行交叉问题,一旦立案,行政案件可能长期无法结案,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考虑到上述情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环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方案(试行)》,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释明诉前化解的程序优势,缓解邓某某对立情绪,最终当事人同意通过诉前化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纠纷诉前一次性实质化解打下基础。诉前化解过程中,审判庭法官提前介入,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多次组织行政机关会商,结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建议其对诉讼风险进行预估,确定调解方案。引导行政相对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为各方协调沟通搭建平台,在法律框架内提出争议化解建议。经反复沟通,2020年12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相关争议全部解决,原告不再就本案相关事宜诉讼、信访。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行政争议只有得到实质性化解,才能避免“程序空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工作思路,预估风险隐患,提前介入,内外联动,积极开展诉前实质化解纠纷工作,圆满化解巨额行政赔偿纠纷,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权威性,又保障相关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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