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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日期:2023-10-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诉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黄某某。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7年某日,王某驾驶车辆至母亲家中探望,后其驾车离开母亲家去采买蔬菜并接女儿放学,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案涉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外人多次向王某提起赔偿诉讼,后达成调解,约定王某赔偿案外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现王某起诉主张案涉调解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王某、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家事代理的基本属性和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以是否系因家事需要或履行家事职责在从事家事活动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来判断。本案中,侵权车辆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王某母亲住所附近,且系为接婚生女放学的合理途中,无论是走访父母还是接送子女,均系家事活动。故王某在从事家事活动中所生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明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事需要或履行家事职责,在从事家事活动中因侵权所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往往承担更多照料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事职责,但这并非女性的单方义务,而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双方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即使侵权债务发生时,一方并非直接侵权人,甚至相关债务发生后婚姻关系解除,均不能免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生家事之债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女方负担了家庭采买、探望父母、接送孩子的家庭责任,在从事上述家事活动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之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裁判结果,对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给予了司法关怀,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及肯定女性在家事活动中所做的贡献及其价值,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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