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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购买,应风险自担

日期:2023-09-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购买,应风险自担——邹某与路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5日,案外人田某向路某借款181000元并将保时捷汽车一辆质押给路某。路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车出售信息。邹某得知后欲购买,双方核实车辆状况后,签订了《车辆债权受让协议》,协议明确载明:“甲方(路某)已告知乙方(邹某)此车为质押车及车辆来源、不能过户,乙方深知质押车辆的来源与潜在风险性,且愿承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并接受债权转让!”“车辆状态、车辆信息性质乙方已自行到车管所了解详情,如今后车辆信息发生变化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邹某向路某转款139000元,路某将车辆交付邹某。2022年6月28日,某租赁公司以涉案车辆未偿还贷款为由将车拖走。邹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债权受让协议》并返还购车款。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债权受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车辆的来源、性质及交易存在的潜在风险,并约定了风险责任承担,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邹某按照协议价格将款项交付路某,路某也将车辆交付邹某,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邹某称涉案车辆被某租赁公司拖走,诉请返还购车款,该情形属于邹某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的风险。遂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二手车交易中因车辆来源不明、权属状况存在瑕疵、隐瞒事故信息等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六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时,出卖人已经明确告知买受人车辆存在的权利瑕疵及潜在风险,买受人仍然购买,应当自担风险。为此,买卖双方在二手车交易中,应仔细核查车辆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在合同中将上述关键信息及风险负担问题予以明确,同时应尽可能地选择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查询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保养、保险等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留存关键证据,避免出现纠纷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法官:张爱虎,书记员:姚景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终5247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法官:胡洪建、王亚利、户凤英,书记员:熊丽丽。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5民申4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法官:尹继阳、张磊、李中栋,法官助理:杨帆,书记员: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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