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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发布两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典型案例

近期,最高法发布两则对“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典型案例,因行为人专业程度的不同,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应用限度也有不同,在此分享、对比阅读,以期促进读者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加深了解。

2023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5个典型案例,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其中,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涉及“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系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方式为《民法典》中新设规则的具体应用提供参考。

2023年6月21日,最高法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其中某设备公司与某刀模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裁判,明确对专业比赛中发生侵权时自甘风险规则司法应用限度。

CASESTUDY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某和韦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某起跳上篮时,韦某某亦起跳防守,双方发生碰撞,张某某倒地受伤,韦某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大学体育教学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韦某某系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自愿参加具有相当风险的篮球比赛,韦某某的防守行为虽然构成犯规但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涉案篮球比赛为学校组织的比赛,属业余性质的校内高级别赛事,对于业余参赛者能力及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遂判决韦某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基本标准,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将自甘风险规则确定为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保障体育活动参加者自由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本案明确体育比赛中犯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本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在裁判中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CASESTUDY

某设备公司与某刀模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白鲨号”游艇、“中国杯24号”游艇分别属于某设备公司及某刀模公司。在帆船比赛期间,“白鲨号”游艇与“中国杯24号”游艇发生碰撞事故,游艇均不同程度受损。某设备公司认为“中国杯24号”游艇构成恶意犯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刀模公司确认“中国杯24号”游艇违反了赛事规则,但主张当时处于激烈竞赛环境中,参赛队员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并主张“白鲨号”游艇亦违反了赛事规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设备公司和某刀模公司对各自游艇进行了修理,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审理法院,主张对方赔偿己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明知帆船比赛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在比赛中因对方行为遭受损害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中国杯24号”游艇作为上风船未避让处于下风的“白鲨号”游艇,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左转绕标,导致触碰“白鲨号”游艇尾部,但其在竞赛中左转是为了比赛的绕标要求,当时的行动属于判断失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国杯24号”游艇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白鲨号”游艇在激烈比赛突发紧急状况下未采取避让措施,亦不能认为其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审理法院驳回了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某刀模公司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明确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帆船碰撞事故,应当根据竞赛规则而非船舶避碰规则审查避碰义务。体育赛事竞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致害人违反竞赛规则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竞技项目的固有风险、竞赛实况、犯规动作意图、运动员技术等因素综合认定致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而确定致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促进竞技体育发展作用、推动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实现体育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及发展体育运动等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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