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某事务所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林某在诉讼中要求某事务所按照双方的《协议书》支付提成工资10万元,并且支付工作期间被无故克扣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某事务所提出《协议书》系伪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劳动案件审理程序中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属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要求,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结论后继续审理。若一项争议事实不能确认并不影响其他争议事实的认定,可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的规定,对可以不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作出认定的部分,先行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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