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23-09-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卞某某与许某某、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总第291期)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