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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日期:2023-07-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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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逛街、商场购物的时候,试穿试戴司空见惯,但要小心。假如试戴名表不慎滑落,消费者到底要不要担责?过失相抵原则,又是如何约定的?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案例:试戴名表滑落 被诉索赔

今年2月,万女士陪同朋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知名手表旗舰店,店员在接待万女士的朋友时,万女士自行拿起一枚手表进行试戴。监控视频显示,店员忙着招呼万女士的朋友,未对万女士进行任何提示或帮助,结果万女士将手表搭在手腕的瞬间,腕表滑落到地上,造成表盘受损。

商家起诉要求判令万女士赔偿维修手表费31630元,万女士方认为维修的价格并未实际发生,且定价过高。

事发后,商家曾报警处理,并在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将手表封存,直到开庭时才打开。

顾客认为:商家未尽注意义务

庭审中,商家提供的放大镜下拍摄的照片显示,腕表右下表盘有一道细细的裂痕,不过肉眼不易察觉,需离近打光才能看清。

万女士方表示,不排除手表试戴前已经损坏的可能。而商家一方称事发前手表完好无损,店铺不会展示有瑕疵的商品,并提供了巡检记录予以证明。

商家称该手表必须由官方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3万多元是更换表盘的价格。

法院判决顾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女士对于试戴手表过程中可能发生手表滑落或损毁的结果应有正常预知能力,万女士主观上虽无损害的故意,但存有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商家管理不当 承担次要责任

在万女士拿起手表进行试戴的全程,店铺工作人员就在对面为万女士的朋友提供选购、试戴、指导等服务,未对万女士进行任何提示或阻止。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店铺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并提供与其所销售的高端产品相匹配的完善服务,应承担管理服务不当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手表维修费17800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到侵害后

《民法典》如何提供保护和救济

在我们身边,物件损坏、交通事故、高空坠物、动物损害、学生伤害等典型的侵权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侵权责任规范愈发重要。《民法典》的最后一编设置为侵权责任编,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逻辑最后落脚到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保护和救济。

侵权责任规则的四大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确定存在侵权行为的要件:第一,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除了一对一的因果关系外,还包括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是否存在不法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

案例:男子掉入化粪池溺亡

30岁的小李和女朋友途经路边的一座公厕,女友进去方便,小李在门口等候。厕所外墙下是化粪池,小李无意间踩到化粪池的盖板上,盖板瞬间断裂坍塌,小李掉进化粪池里,因为头部受到撞击晕倒,加上混合气体中毒,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小李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化粪池修建在被告土地上,被告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未尽到合理修缮管理和安全警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认为,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对化粪池不负有管理职责。

法院:所属地公司存在过错 判赔124万

经查,这座公厕位于被告单位所属的土地权范围内。法院审理认为,事发的厕所并不是仅供被告单位使用的设施,而是一座对外开放的公厕,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和公共场地性质。根据《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单位不应对出现在自家土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视而不见,在无法确定公厕的建设者或所有者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应被视作对公厕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向小李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万元。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的内容即过失相抵原则,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谁的过错谁买单,也是为了倡导和引导人们对自己和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案例:高铁上打翻邻座热水烫伤自己 要后果自负

2019年1月,小陆乘坐高铁时不慎打翻邻座置物板上的水杯,热水洒在自己脚上,造成右脚轻度烫伤。出院后,小陆联系邻座的乘客小孙希望获得赔偿,但小孙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起身脱衣服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小孙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做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小陆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可见小孙对此亦有过错。

法院酌定由小陆自负50%的责任,由邻座乘客小孙承担50%的责任。

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结合,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的,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就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强调的是减轻责任,在确定减轻的范围时,要分析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各自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的程度关联性,然后根据具体的关联程度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小朋友在幼儿园被抓伤,责任谁承担?

答:幼儿园小朋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其他培训机构受到人身侵害时,幼儿园或其他培训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和教育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问:阳台上的物品坠落砸伤人谁负责?

答:《民法典》首先强调高空住户不能向外抛掷任何物品,否则建筑物使用权人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这些住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于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补偿责任。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所有人,可能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另外,公安机关有配合寻找直接侵权人的义务,这使得司法实践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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