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机构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
中止执行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2.【中止执行裁定】
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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