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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民事强制执行中应该知道的事项和风险

日期:2023-05-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强制执行中应该知道的事项和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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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结之后,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可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涉及财产支付的还可以同时送达《财产报告令》。对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来说,强制执行是一个法律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同时它也经常属于风险事件,需要各相关方的支持和配合,否则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执行不当或执行不能,甚至另行引发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在强制执行之前执行法院应当将有关执行的事项和风险告知执行申请人,特别是被执行人。

一、执行申请人应知事项

执行申请人需要认真阅读以下告知事项,以便在案件强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1.执行申请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果需要委托代理人,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2.能否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执行申请人的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执行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因此,在案件执行期间,执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的举证线索进行调查,若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执行不能风险。

3.如果案件在审理期间曾经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执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财产保全的情况。

4.案件执行期间,执行申请人若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须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5.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且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

6.如果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执行申请人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执行申请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7.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8.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二、被执行人风险须知

为使被执行人知悉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执行活动公开、公正、高效进行,这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被执行人相关须知义务事项和有关执行责任风险说明如下: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被下发《财产报告令》,应当按照该令的要求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执行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3.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义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5.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限制高消费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7.信用惩戒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③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⑤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8.刑事制裁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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