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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中止执行期间的事项处理

日期:2023-06-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4.【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5.【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6.【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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