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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找老赖的财产线索,是否有好办法?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查找老赖的财产线索,是否有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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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律师,为了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判决书成为“白条”,是否有好办法?”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

“但是,我并不知道对方有那些财产,如何寻求财产线索?”

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或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或公司股权等资产情况。”

“申请的时间有限制吗?”

律师:“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简析】

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必须提供一定的线索,法院保全才更有针对性。但是作为普通人,并无特别手段和方式,查找到对方更多的财产线索,除非在涉诉前,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情况。当事人证据意识强一点,事后出现纠纷更省心一点。既为代理律师减轻负担,也为法院减轻工作量。

当下法院、法官都比较忙,能“省事”就省,能少做点就少一点。这倒不是说法院或法官偷懒或怠工。大部分情形是,法官白天忙开庭或接待当事人,外界干扰很大。而只有晚上,才能有时间,有精神状态,才能静心写好裁判文书(这一点,其实律师也一样)。假如一开始就能掌握对方准确的财产线索,那么法院、法官直接按财产线索查控做保全,这也是两厢其好,何乐不为呢?

这几年大力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诉讼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积极性与作用,在一定程序上,减轻法院负担,让法官有更多时间与精力,去解决工作量大、案件多、人员少(尤其是司法改革以来,办案的员额法官实质上减少,而案件却持续爆增)的突出问题与矛盾。

法律制度设置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在经济和生活中,提高风险和防范意识,凡事谨慎,事前三思。

【模版】

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写明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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