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恒西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研究院
导读:本文汇总梳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问题,并附上相关依据及参考案例,供读者参考。
情形一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未出现仲裁条款(协议,下同)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具有快捷、经济、灵活、保密等特点),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的选择应明确具体,当事人可选择全国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应当规范使用仲裁机构名称,以免因内容不明确导致仲裁条款无法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1号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杰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杰出建筑公司将兰渝铁路公司、中交公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了杰出建筑公司与中交公路公司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
情形二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此类纠纷引发的诉讼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情形三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认为应适用专属管辖,但实践中仍有个别法院认为不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对于上述类型的合同,为避免管辖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将管辖地约定为不动产所在地(项目所在地)。
一、通说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高民智)
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
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例外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辖终68号
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据前分析,因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07 民辖终76号
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铜陵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法院,也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01 民辖终 1351 号
郑某武、广州智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但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情形四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通说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可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
一、通说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 71 号
伍某勇、伍某星等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辖终314号
北京中装文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 01 民辖终 221 号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国一四维航测遥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由,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例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辖终1975 号
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辖终106号
新疆中核泰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反映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承包合同》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辖终747号
赵某文与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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