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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释明及处理

日期:2023-06-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审法院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释明及处理

问:徐某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徐某向王某出售10台笔记本电脑,总价款为5万元。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是否能直接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若一审法院未释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答:一审法院可以向徐某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若一审法院未释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在民商事交往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给付内容,那么在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时,则会出现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后果。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无效,未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可以一并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若为双务合同的,法院还可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至于当事人之间如何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法院则需要对此进行审理后确定。

若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此时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职权,没有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不得以一审法院未释明为由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因其他缘由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因此,在本案中,当一审法院未释明时,二审法院可以向徐某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徐某和王某对法律后果的实现无争议时,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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