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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信托的劣后级受益人不得先于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利益案

日期:2023-05-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结构化信托的劣后级受益人不得先于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利益案——邦信公司诉四川信托等营业信托纠纷案(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裁判要旨:

结构化信托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产品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专门对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中对于结构化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厘清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供了指引。本案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纪要所明确的法律适用精神,对于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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