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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不追认就没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3-06-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且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

01

效力待定合同不追认即无效

1.效力待定合同不经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2.经当事人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3.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对方未做表示的,应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02

追认无效后会怎么样?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的情况

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

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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