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知
如您要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在提出申请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申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1、被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应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1、被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应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没有这些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做申请人不同意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向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该公民有住所和居所,两者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申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一)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任一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
·申请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列明权限内容)。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代理证;
·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三)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
(四)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国外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六)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七)起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八)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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