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的,是否可行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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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毛晴。
再审申请人毛晴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晴申请再审称,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是关于执行异议发起后如何处理的规定,其中包含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标都是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故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可能存在的矛盾判决,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2条,要求选其一。案外人没有申请再审,而是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故案外人仍享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执行标的(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已经转让并占有、价款已经支付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这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因此不可能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相矛盾。原审法院裁定要求毛晴启动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也是错误的。(二)受到虚假诉讼伤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案涉的民间借贷是虚假的,卖房给毛晴的李健称没有向王维康借过钱。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毛晴作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2016)冀04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的毛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邯郸中院裁定驳回了毛晴的执行异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毛晴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毛晴关于其“仍享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认为“毛晴在已经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的情况下,不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适用法律正确。至于毛晴提出“受到虚假诉讼伤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再审申请理由,因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亦不能成立。
综上,毛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宁 晟
审 判 员 贾亚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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