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对方无法履行,企业应当如何自保——浅谈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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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与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谁也无法预料到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也许原本完美的一次合作在一次变故中就变成了无数的纷争。
随着疫情的影响、经济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堪重负,纷纷倒下,幸存下来的企业也无法保证未来的发展一帆风顺。当企业怀疑自己的合作方面临着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时,为了降低自身的损失,企业应该如何自保呢?
有的企业为了避免损失,直接拒绝履行;有的企业害怕违约,半推半就。然而以上两种做法都不恰当。在介绍如何正确维权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成功维权的案例。
一、典型案例
2017年2月23日,建勘公司与俊汇公司(俊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泰安天润人和公司,泰安天润人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恒大济南公司)签订了《济南恒大城地块一沉降观测合同》,约定建勘公司承包济南恒大城地块一沉降观测工程,并约定测绘范围、合同工期、工程款等。建勘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测绘工程,但俊汇公司一直未向建勘公司支付足额测绘工程费。而俊汇公司以工程尚未竣工,测量工作尚未完成,不具备支付测量费的条件为由抗辩建勘公司。
随后,建勘公司发现俊汇公司经营恶化,在2021年11月1日,向俊汇公司邮寄了一份《沟通函》,载明:“致俊汇公司,2017年2月23日,我司与贵司签订了《济南恒大城地块一沉降观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我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应工程量。鉴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包括贵司在内的附属公司已经陷入信用及债务危机,我司有理由相信贵司无法保证继续履行有关合同项下的义务,为此我司郑重函告如下:我司将暂时中止履行上述合同,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就上述合同项下我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向我司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我司将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贵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我司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经济损失。特此函告!”俊汇公司对此不予回复。
2022年,建勘公司准备了相应的证明恒大集团经营恶化的证据诉至法院。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济南恒大城地块一沉降观测合同》;
2.判令俊汇公司向建勘公司支付测绘工程费13272元;
3.判令俊汇公司向建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272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判令泰安天润人和公司和恒大济南公司就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向建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全部诉讼费用由俊汇公司、泰安天润人和公司、恒大济南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
俊汇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未在期限内提供相应履约担保或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建勘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应予支持。俊汇公司与泰安天润人和公司、恒大济南公司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支持了俊汇公司的前四项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建勘公司的胜诉,为企业自保提供了方案。然而,建勘公司为什么能胜诉,其他企业又应该如何参照这一经验,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法律赋予我们的不安抗辩权这一重要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较高时,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4.后给付义务人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
上诉案例中,建勘公司与俊汇公司就是基于《济南恒大城地块一沉降观测合同》这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俊汇公司发生了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且未提供担保,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行使不安抗辩权要尽到两大义务,举证义务与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举证义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详见上述)才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案例中,建勘公司准备了相应的证明恒大集团经营恶化的证据,就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
通知义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上述案例中,建勘公司向俊汇公司邮寄《沟通函》便尽到了相应的通知义务。
上述两个义务缺一不可,缺少行使任何一个义务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
(五)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后履行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2.后履行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
3.后履行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视为后履行义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先履行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俊汇公司对建勘公司发出的通知不予回复,其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也未提供担保,应视为俊汇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建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建勘公司的诉讼请求,建勘公司获得胜诉。
(六)有关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结语
在商业活动中,风险是无可避免的。企业也不可能预测未来发生的事,唯一能做的是密切跟进合同的履行,尽可能的在风险来临之前采取措施,降低自己的风险。具体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来说,企业要密切关注合作方的发展经营状态,在发现合作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及时取证,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未能提供相印的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要尽早起诉,尽最大的努力保护自身的利益。祝愿各个企业都能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平安自保,实现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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