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未装修完,装修公司注销了—— 业主的装修款能要回吗?
装修款全部付清,可是装修完工日期却一拖再拖。接下来,似乎还有更大的麻烦——装修公司注销了。“签约代理人”失联,整整一年都还未完工,市民李先生因为装修新房的事情烦透了心。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李某与A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将自购商品房以全部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其装修,施工日期为90天,装修工程款为87400元。该装修公司的设计师陈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在施工合同的“签约代理人”处签名,公司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施工合同签订后,李某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3000元,及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工程款,共计34960元,装修公司向李某出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之后,装修公司安排陈某对李某的房屋进行设计,并组织人员施工。
在此期间,李某由于工作原因在外地,一直通过电话的方式与陈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2440元。
2020年8月,李某来到现场察看装修情况,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该装修公司仅进行了水电改造施工,其余的均未施工。
为此,李某电话联系陈某,发现陈某已失联,装修公司也注销了,而自己的房子仍然处在停工状态。无奈之下,李某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襄阳仲裁委员会受案后,仲裁员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首先,陈某的代理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其次,李某与A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仲裁员表示,本案中,陈某系装修公司的设计师,陈某以装修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在《房屋装修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装修公司合同专用章,已构成装修公司对陈某的授权;施工合同仅约定陈某为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并未约定陈某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且装修公司对陈某参与房屋装修现场的工作既未明确表示反对,也未告知李某,陈某无权负责房屋装修项目,据此,可以认定装修公司对陈某以其名义开展的施工活动予以认可,装修公司的行为,致使李某有理由相信陈某收取后续装修工程款的行为代表了装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陈某收取李某装修工程款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装修公司承担。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仲裁员认为,装修公司已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致使李某签订施工合同的目的因无施工主体而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装修合同》。
最终,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该装修公司同意返还李某装修款52440元,由其向陈某追偿该笔装修款。
仲裁员提醒
在采访即将完毕时,仲裁员提醒,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装修公司的资质、信誉及相应注册资金。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装修的内容、材料品名、价款、付款方式、效果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要明确约定,在产生纠纷之后,要及时采取视频、拍照或者公证等方式保留证据,及时进行索赔,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来源:襄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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