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款多转一万 拒绝返还闹出官司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一男子在进行交通事故赔款时,由于失误操作,向对方账户多转账10000元,发现后向对方索要却遭到拒绝,最终闹上法庭。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案,判决王某返还赵某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损失。
2019年12月,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路上,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至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赵某支付。
2020年9月,在案外人张某、李某的见证下,赵某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赵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30000元,赵某付款之时起,王某不再因此事追究赵某的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赵某儿子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000元。赵某发现后,向王某索要多转的10000元,王某认为自己当初要的就是40000元,不同意返还,遂引起诉讼。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中,赵某、王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事项已经在案外人的见证之下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赵某向王某银行转账时失误,超出协议约定多转账10000元,对案涉10000元,王某属于不当得利。赵某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不当得利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王某作为不当得利人,赵某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故对赵某要求王某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源自公平原则,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受益人在知道不合法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不仅要返还原物,还要返还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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