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致人损害 悉心调解当庭赔偿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居丹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渭塘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精神病(精神残疾)人员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经前期工作和多次组织诉前调解,该案调解成功当天即当场履行,受害人当庭获得赔偿款,案件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2020年2月14日,在某小区,安保人员沈某在小门门口对进入小区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恰逢患有精神残疾的许某独自进入小区。许某正处于发病期间,因不配合检查与沈某发生争执,并将沈某殴打致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多次在辖区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未协商一致。
沈某于2021年6月21日诉讼至相城法院,该案依法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法官助理杨初易经了解案情,与各方进行数次沟通后,及时组织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许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宋某进行充分协商,并在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双方于7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宋某当庭向沈某支付了赔偿款共计现金78000元。至此,一起精神残疾人员致人损害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精神病人致害案件屡有发生。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家中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尽量不要让精神病人独自出门,以防发生伤人事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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