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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会”高利是假 掏空钱袋是真

日期:2023-02-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标会”高利是假 掏空钱袋是真

作者:兴化市人民法院 范志刚

民间标会,又称民间“互助会”,标会的发起组织者为“会头”,普通会员则为“会脚”。“会头”把“会脚”召集到一起,约定标会的本金规模及按期举行的时间,会员每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轮流交由某一人使用。“会头”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而“会脚”如想使用会费,则需暗中竞价,承诺给其他会员的标息越多,就越容易获得会费的使用权。

马某原本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因经营不善,加之每个月还有车贷需要偿还,“头脑灵活”的她便萌生了通过组织“标会”来筹集资金的念头。凭借着做生意积累起来的“人脉”,马某某主动电话联系甚至亲自登门游说,在她的花言巧语及高额回报的承诺下,很多亲朋好友加入了马某组织的“标会”中。

一开始马某只是组织会费几百元的“标会”,初尝甜头的她,渐渐迷失了自我,胆子也变得越来越大。而其他会员在拿到“高额”标息后,对马某也越来越信任,经过大家的口口相传,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马某的“标会”。就这样,马某陆续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陈某、胡某某、夏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万余元。

出的标息多了,很快马某就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困境,正当她准备组织更大的“标会”来“拆东墙补西墙”时,公安民警找上了门。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法律规定,以民间“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我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组织民间标会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以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不能贪图高息便利,要慎重考虑融资风险,认清“标会”真相,远离集资陷阱,谨防“互助”演变成为危险的“金钱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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