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贼心虚”虚假陈述 干扰司法秩序被处罚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居丹丹 潘李娜,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相城法院在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对作出虚假陈述的证人处以一万元罚款。虚假陈述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而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原告张某诉称,她转账给王某100万元让其帮忙取现,但王某收到钱后却迟迟未取现。案情看似简单,但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案情迷雾重重。
审理中,张某陈述,这100万并不是她的钱,而是李某委托其帮忙取现,但是自己不敢一个人去取这么多现金,所以求助了王某。但王某却认为这笔钱并不是张某让自己帮忙取现的,是李某还给自己的钱。她之前在李某经营的平台投资,后听说该平台涉及传销,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她担心损失,想要报警,而这100万是李某为了安抚她转给她的。双方各执一词,为还原案件真相,法官要求关键证人李某出庭作证。
李某出庭作证表示:自己因有事要出差去英国,其母亲急需100万现金,预约提现来不及,所以其让母亲转账给张某,委托张某帮忙提现。但法官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李某当日陪同母亲一起去转账,事后并没有立刻向王某要钱,且李某没有往返英国的相应出入境记录。
面对确凿证据,李某提交了悔过书,承认她当天得知其投资平台涉及传销已经立案,故取消出国行程,躲起来观察事态进展,所以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述。庭后,法院向李某送达决定书,李某的行为在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对其罚款一万元。李某当庭缴纳罚款,认知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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