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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障碍入住精神病院 上公堂牵扯七年前事故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情感障碍入住精神病院 上公堂牵扯七年前事故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霄 时慧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卢某因情感障碍入住精神病院,怀疑与7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关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该案尘埃落定。因卢某未能就交通事故与其所患精神疾病之间存在关联性举证证明,且相关鉴定亦不能确定,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5月,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组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卢某发生碰撞。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被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左股骨骨折、右桡骨骨折并伴脑震荡。20余天后,卢某病情好转出院。

2012年年底,卢某就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卢某神志清、步行入室、应答切题、检查合作,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3年,卢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与肇事者秦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今后无涉。

2018年11月,卢某入住精神病院,并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此后,卢某家人一直怀疑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前述事故存在关联。2019年,卢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多次就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启动鉴定程序。因卢某及其家人不能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庭审中,卢某一方坚持认为卢某在事故发生后出现了“兴奋、爱打扮与悲观交替”等症状且一直在治疗中,卢某的精神疾病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请求秦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先期损失4000余元。被告秦某、保险公司辩称,各方当事人于2013年调解时已就所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结束,且调解协议明确今后无涉,卢某不应就同一起事故重复起诉。况且,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卢某的精神疾病与2012年5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首先,卢某在事故发生后,被诊断为左股骨上段骨折、右桡骨中下段骨折、脑震荡,但其头颅CT检查未见脑器质性异常。同时,卢某出院后一段时间内未有颅脑外伤后的继发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改变,也未能提供精神异常的就诊记录。其次,法院于2013年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卢某本人并未提及其精神异常。最后,因卢某不能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无法推进。故而,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卢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卢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一个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中,根据卢某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2012年5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侵权行为的认定欠缺因果关系这一关键环节,自然不能认定侵权的构成,原告卢某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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