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丢失 摄像师退钱并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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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是人生重要时刻的记录和见证,是值得珍藏一生的美好回忆。但海宁的一对新人却遇到了糟心事——婚礼摄像师竟然把婚礼录像给弄没了!这种情况,该如何赔偿?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
小俊和小洁去年11月15日举行婚礼,并找了顾某对婚礼全程进行摄像,报酬是1200元。不过因为是熟人介绍的,所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
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婚礼办得很成功。婚礼全程,摄像师顾某都紧跟这对新人,用镜头记录下一个个甜蜜时刻,显得十分敬业。然而蜜月过后,小俊找顾某讨要婚礼录像,却大吃一惊——顾某称,因摄像机内存卡损坏,录像资料全部丢失,尽管他曾特地到杭州找专家修复,但无济于事。
婚礼录像的损毁,成了小俊和小洁新婚最大的遗憾。小俊多次找到顾某协商赔偿事宜,顾某仅同意退还其收取的1200元报酬,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赔偿款。无奈之下,小俊和小洁一纸诉状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服务费12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海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小俊和小洁表示,为了举办婚礼,双方家庭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婚礼场面是无法重现的,如今顾某无法交付婚礼录像,给新人造成了精神上无法弥补的损失,理应在退还服务费以外,再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被告顾某则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他纯粹是因熟人介绍才接下了这单业务,更多的是帮忙性质,而且内存卡损坏也不是他有意为之,且事后他更是四处探访技术人员试图修复,已经尽到了责任。婚礼录像损毁是谁都不想的,自己已经同意退还服务费,但不应该再额外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这对新人与顾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顾某为小俊和小洁提供婚礼摄像服务,且收取了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原、被告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顾某理应向小俊和小洁交付婚礼录像。作为服务提供方,顾某应当确保摄影器材能够正常拍摄及储存资料,现因内存卡损坏而导致婚礼录像损毁,无法按约定交付录像,顾某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此外,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权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顾某为婚礼提供摄像服务形成的数据资料,通过后期制作,可以形成对小俊和小洁来说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影像资料,且婚礼过程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复和再现,由于顾某的疏忽或设备原因造成婚庆现场不能再现,确给小俊和小洁造成终生遗憾,顾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顾某同意返还小俊和小洁服务费1200元及赔偿损失5000元,并当庭付清款项,小俊和小洁收款后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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