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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安装显示屏 店面被遮维权获支持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许可安装显示屏 店面被遮维权获支持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范厚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建设公司经行政许可在临街商铺外架设电子广告屏幕,吴某认为该显示屏严重影响其商铺的通风、采光以及对外招租和营业,由向法院提出拆除部分电子广告牌的诉讼请求。3月25日,从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设公司应将覆盖吴某临街商铺的部分电子广告屏予以拆除。

2017年3月,建设公司所设计、规划的电子显示屏获得行政机关相应的许可;2017年7月26日,电子显示屏竣工验收。

2017年10月30日,原告购买营业性商业用房两套,此后将该房屋对外招租并交由承租人用于经营火锅。但电子显示屏部分占用了吴某本可用于广告发布的部分位置,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吴某称建设公司在临街商铺外架设电子广告屏幕,严重影响了商铺的通风、采光以及对外招租和营业,由此造成一定的损失,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排除妨碍,拆除部分显示屏。

被告建设公司称该设计获得了行政机关相应的许可,整个电子显示屏经过设计、规划及行政许可,是合法建设安装的,而排除妨碍的前提必须具有非法性,由于该前提不存在,故原告的诉求显然无依据。

海安法院经过现场勘查认为,被告建设公司建设的钢结构及显示屏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室内的通风和采光,构成了对吴某的侵权。同时,行政许可不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之一,得到行政许可只能说明相关事项具备许可的相应条件,并不能得到相关行为一定不会对他人构成民事侵权的必然后果。如果相关行为的实施人因实施相关行为而对他人构成侵权,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将覆盖吴某临街商铺的部分电子广告屏予以拆除。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某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是否必然排斥民事侵权问题。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登记事项主要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必须当场予以登记,因此在获得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某行为是否对相邻各方形成妨碍并不在审查范围内,也就是说,有权部门的许可行为并不当然排斥民事侵权。

本案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邻关系。“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通过这一案件可以深刻体会到《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了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最后法官在此呼吁大家: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这一“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保护好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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