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因疫情取消,支付给婚庆公司的押金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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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因疫情取消,新人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部分押金。近日,云阳法院通过非诉方式成功调解,妥善处置一起涉疫情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云阳鱼泉镇开有一婚庆公司,今年1月16日,“领证”不久的向某找到王某,表示将在1月28日举办婚礼,想聘请王某为其提供婚庆服务。经商议,双方就服务内容、价格等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向某现场转款5000元,王某向其出具了收据。
因疫情原因,婚礼无奈取消。向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双方就退款数额久未达成一致。
向某认为,自己为婚庆支付了押金,最终却未达成目的,退款理所应当。考虑到王某前期筹备有所投入,因此仅要求退还4000元。
王某则认为,合同全价为一万多元,向某前期支付的5000元押金早已尽数支出,自己同样承受了损失,基于道义,愿意退还2000元。
3月31日,向某上传材料,向云阳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该案标的额不大,争议主要在于退费金额,案件具有调解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该案被诉前分流至驻院调解室。
在与双方电话沟通交流后,调解员对本案进行了梳理分析:
表面上看,向某、王某的分歧在于各持立场、互不理解,但究其原因,还应归结为当案至法院,两人仍旧试图用“生活常识”去匹配“法律概念”,向某将“花钱未享受到服务”等同于“被告未履行合同”,退款天经地义;王某将“花了这么多钱”等同于“兑现了服务内容”,退款无理无据。认知上的巨大鸿沟,让两人始终难以同频,而鸿沟的产生,则源于两人对本案的法律后果均缺乏真实的考量,模糊不清的边界,让那条隐性的调解线愈加昏暗。
前期调解受挫,让调解员逐步认识到症结所在,其决定及时改变策略,主打释法,辅之明理。
从何入手呢?
调查中王某辩称,刨除个人劳务费,其为筹备婚礼已对外支出5088元。
如果能从法律角度正确解读、科学认定这5088元,让两方当事人均对“依法处理”的后果做到心中有数,再纳入时间、精力等成本供其考量,想必能为成功调解再添几分胜算。
调解员一一列出了王某提到的六笔费用:
1.海报制作费500元
2.婚房布置费900元
3.手捧花100元
4.聘请主持人1500元
5.聘请摄影师1500元
6.聘请化妆师588元
先说海报制作费500元。海报系王某依据向某及其妻子的具体形象制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属于法律上的“特定物”,虽然王某未提交费用依据,但按照本地实际和市场习惯,500元制作费合情合理,向某也认可海报的存在,故该费用应认定为王某的实际支出。
第一局,王某胜。
再说婚房布置费900元及手捧花100元。
听完王某陈述,不难发现,婚房布置所使用的物品中,包含大量可重复使用的“种类物”,并非其特意为此次婚庆所购置;手捧花也并非鲜花,考虑到疫情与婚礼时间相近,王某付出了一定劳动,法院对此1000元进行了酌情认定。
第二局,双方打平。
再说聘请主持人、摄影师、化妆师共计支出的3588元。该费用系本案大头,也是双方争议焦点。
先说结论,此3588元不应被认定为王某实际支出。其一,王某与向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在未经向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服务内容擅自外包给他人,后向某也未实际享受到对应服务,故以上费用不应由向某承担。其二,从证据角度讲,王某也未对三笔费用支出进行举证。
第三局,向某胜。
也许你会好奇,那假如王某实际支出了这3588元,这个损失难道由他自己承担吗?
扩展如下:
如以上假设成立,因合同相对性原则,则王某与他人形成合同关系,可先与相对方就合同解除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费用。法院将依据证据、结合案情进行处理。
进行充分的说法明理后,王某、向某均对案件结果有了清晰的“认识”,在调解员的逐步引导下,双方各退一步,最终以王某退还向某3000元的方案达成调解。近日,云阳法院对该案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案款已当庭付清。
突如其来的疫情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变数。因疫情而无法履行合同,后续的处置,成为许多平日未接触过法律的普通人不得不面临的棘手问题。在此,云阳法院决定再多说两句。
1.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吗?
答: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对“不可抗力”作了详细说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系突发事件,期间人人居家,自我隔离,进无可进,退无可退,既不能避免,也无法克服,属于不可抗力。
2.可以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吗?
答:分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要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还得满足另一条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就要求当事人、法院必须厘清疫情与能否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究竟是完全无法履行、履行存在困难,还是不确定能否履行。
以本案为例,疫情致使婚礼完全无法举办——可以解除。
假设1月起诉,要求解除4月、5月乃至更后举办的婚礼——防控措施存在变化——不确定是否能够履行——暂不支持合同解除
3. 我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明确一点,法律上的“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大部分合同解除的情形均与“违约责任”无甚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你解除了合同,拍拍屁股啥都与你无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也规定:合同履行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本案为例,若向某对婚礼用材要求较高,采取专门订制且无法重复使用,王某依其意见进行采购,费用超过向某支付的押金,则多出来的费用仍应由向某承担。
4. 不说婚庆,疫情致我租房不能营业、住房不能入住,能解除合同或者减免房租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对合同变更作了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那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呢——法律的“平等”“公平”等原则性条款就派上用场了。
只举一例管中窥豹:甲B身处疫区,租有100平房屋从事餐饮服务,既开展堂食也提供外卖。二月中旬,甲B以“疫情管控无法提供堂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
分析可见,甲B租房的目的在于提供餐饮,虽然无法开展堂食,但厨房运作如常,并不影响外卖服务的开展。若以此解除合同,在疫情形势持续向好的大背景下,显然对出租方不公平。而另一方面,关闭堂食也必然对甲B的生意造成不小影响,因此,法院将会引导双方对合同内容如疫情期间的房租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达到“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目的。
此外,还得提醒一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翻译一下:想解除、想减免,又默不作声不通知对方,扩大的损失,自己承担。
来源:云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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