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算法机制下自动抢红包行为的司法规制——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艺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首例涉及QQ平台算法机制下的自动抢红包软件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通过对开发运营该类平台“寄生型”软件行为的不正当性予以分析判定,准确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为此类依托于开放平台系统功能进行异化使用后的网络空间行为提供合规指引和划定边界,并明确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价标准,旨在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利用不诚信的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予以司法否定性评价。本案判决对于打击互联网“黑灰产”,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打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浙江天平、杭州中院等三级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刊文报道。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4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0310号
【案情介绍】
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QQ软件提供手动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杭州某科技公司是“某某抢红包”和“某某猎手”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通过多个安卓客户端的手机应用市场以及其运营的两个网站提供上述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该软件在免费试用次数结束后转为提供会员收费服务,杭州某科技公司是收款主体。杭州某艺术公司是“某某抢红包”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为实现自动抢红包功能,QQ软件需要处于运行状态,QQ后台显示时必须开启QQ消息通知,QQ前端显示时不受关闭QQ消息提醒的影响。一旦有用户发送红包,上述软件可自动领取红包并自动发送答谢消息,软件教程还有“抢红包防限抢技巧”等内容。仅以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为例,“某某猎手”软件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02万次、268.4万次,“某某抢红包”软件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8万次、20.6万次。两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两被告辩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未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享有保证其产品正常运行的权利,以及争夺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所产生的竞争利益。两款被诉侵权软件调用安卓系统为开发者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和通知使用权服务,并需要使用软件的用户同意并设置赋予软件权限,但该软件所体现的监听、控制或者自动点击屏幕的功能系开发者对安卓系统原本标准化服务的异化使用。两款软件的上架运营有违两原告正常提供QQ产品服务的初衷,直接冲击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者,利用寄生于QQ软件才能达到“自动抢红包”的产品效果,架构于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QQ软件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妨碍两原告合法提供的QQ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而获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某艺术公司系被诉侵权软件在部分应用市场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对于该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杭州某科技公司所抗辩的被诉侵权软件系为增添抢红包方式的多样式和丰富性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不足,其仍然缺乏利用网络从事该种经营活动的合理理由。两款被诉侵权软件提供渠道较多、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在提供下载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下载量,对QQ软件运营和QQ用户体验产生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对提供QQ产品和服务的两原告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两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两原告消除影响。虽然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量不完全等同于其用户数,但可见用户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的侵权持续期间,该软件所提供的防止腾讯平台限制抢红包技巧的教程,系针对两原告所作出的对抗手段,足见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开发者的主观故意。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两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60万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杭州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软件通过技术手段以自动抢红包替代手动抢红包,系对开放平台模式下的安卓系统功能进行异化使用,该种恶意“寄生”于他人合法商业模式下的不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时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评价:行为人是否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被诉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不具有合理理由;被诉行为是否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被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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