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子女不尽孝,老父遗产零分配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杨父、杨母夫妇育有一女三子,分别为杨女、杨一子、杨二子、杨三子,杨女育有两子,分别为杨一孙、杨二孙。
杨母、杨女、杨父先后于2014年、2016年、2018年去世。
杨母在世时,杨家三子夫妇曾约定轮流扶养父母,杨母去世后三子因父亲的扶养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调解达成协议由杨二子夫妇为杨父的扶养人,杨父的经济来源由扶养人支配、处分,父母所持股金由杨二子家庭继承。杨一子、杨三子夫妇也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负责杨父的扶养事宜、断绝往来并拒绝杨父上门。后杨父在村委见证下立下遗嘱,要求将其存款、股金、杨母的抚恤金均由杨二子继承,其余二子不得参与送终。此后杨二子夫妇积极履行扶养义务,杨父的一切开支及丧葬事宜均由杨二子夫妇承担,其余二子也未参与杨父的扶养及葬礼。
杨父在世时曾于2015年申请购买了涉案经济适用房,杨二子夫妇为共同购买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杨二子夫妇支付。杨父去世后其子孙对于涉案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杨二子夫妇诉至锡山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杨一子、杨三子、杨一孙、杨二孙对该房屋不具有继承权。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法有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的杨一子、杨三子无论是社区调解还是法院审理过程中关注的重点始终是父母的财产保管、支配问题,对于父母的养育之情、为人子女所应尽的扶养义务闭口不谈,也未对其二人不履行扶养杨父的义务作出合理解释。杨女因自身身体情况未参与过杨父的扶养,杨家二孙也未代母亲承担过扶养杨父的义务,这些都是不符合我国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的行为,道德上不予认可,法律也不予以支持。
锡山法院判决杨一子、杨三子、杨一孙、杨二孙对涉案房屋中属于杨父的遗产份额不具有继承权,涉案房屋由杨二子夫妇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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