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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APP名称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2-08-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应用软件APP名称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理由】

本案将涉案APP名称标识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名称标识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利于应用软件APP标识体现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属性,便于区分不同APP应用软件程序的服务来源,厘清保护边界。同时,本案亦体现了司法裁判坚决及时遏制恶意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名称标识的搭便车行为,及APP软件程序行业内部的“野蛮”生长和恶性竞争的趋势。对于恶意“仿冒”、“假冒”行为说不,从而净化行业环境,激发互联网创新活力,维护网络相关用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841号

【案情介绍】

2015年原告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某App产品在各大应用市场上线,2017年11月6日,原告取得某App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原告的宣传和推广下,某App在同类产品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截止2020年5月9日,通过七麦数据显示某App在各类平台总计下载量已达2亿,评分为4.6分。在华为、小米、OPPO等应用市场下载量均较高。某App还获得“2019年度绿色软件”、“2019年度最佳社交电商扶贫奖”、“2019年阿里创新之星”等荣誉。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平台发布一款名为“某某2020高佣版”的软件产品,其软件图标和软件名称与原告某App几乎完全相同,并且软件内容也与原告业务相同,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遂诉至法院。

被告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答辩称,其是一个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是软件服务,开发的涉案小程序也并非作为传统意义上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无论是从商品、服务两个类别来区分,还是以有偿和免费两种获得方式区分,涉案标的物均不符合商品的概念。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小程序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被告并未攀附其知名度并实施混淆行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某App主要提供的服务即为网络购物用户提供各大购物平台优惠券等服务,而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推出的涉案“某某2020高佣版”微信小程序,其亦提供购物返佣服务等。故,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程序,无论从其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构成相似,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从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某App的名称来看,“省”字意为节约、减免,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好省”作为臆造词,从其内容结构来看,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结合庭审查明事实,一方面,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载明的应用软件排名、下载量及实际用户数等数据显示,某App自 2017年8月上线至今,获得不同主体颁发的奖项,该应用软件在安卓端和IOS端达到2亿的用户下载量,且日活和月活人数众多。另一方面,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某App亦进行大量品牌的广告宣传及相关新闻报道。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某App在购物返佣类应用软件领域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好省”词语组合及软件图标,经过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持续使用,具有了较强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用户可将该应用软件的服务内容与服务提供者形成有效联系。同时,基于该类应用软件的下载方式,即在手机终端等以软件名称及图标区分后,由用户选择点击下载,故上述某App图标及软件名称已具有区分不同软件来源及服务的作用,属于商品名称标识。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相同领域应用软件的提供者,在其微信小程序使用与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某App相同标识和相似的商品名称,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提供的应用软件为某App并进行下载,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本应维护良好、有序的行业经营秩序,在商业活动中选择商业标识及名称时负有对同行业在先权利予以避让的义务。但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其在微信小程序的图标选择及命名过程中,却有意选择与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相同的图标和近似的名称,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搭便车、模仿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某App现有知名度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应用软件APP已经成为互联网生活不可或缺的产物,APP名称亦与其提供的服务紧密结合,经过经营者的运营,已经能够简化成某类服务的指代,形成称呼某类商业内容的语言标记,且能够区分不同类别商业服务的来源。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APP应用软件标识,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商品名称标识,其正当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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