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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 >> 典型案例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损失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王某与江某、第三人浙江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2-08-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损失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王某与江某、第三人浙江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判决案件。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应仅偏重于现有平台模式的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对平台正常业态的保护和促进,故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平台的发展,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新动力、新动能。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平台经营规范,获得正当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对不正当利用平台规则获取竞争优势,扰乱数字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加大惩治力度,给予利益受损的平台内经营者充分、有效救济。该案获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民商事案件、2019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等。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868号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江某假冒某公司的名义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王某经营的“雷恩体育”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其购买鉴定为假货且侵犯“安德玛”商标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江某投诉所依据的商标权为第8205764号UNDER ARMOUR商标,且向淘宝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随后,淘宝公司根据江某的投诉,于2017年1月13日处理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后江某因涉嫌销售假冒安德玛注册商标服饰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侦查发现江某使用的与“安德玛”有关的印章系其通过淘宝网找他人私刻用于投诉卖家,这一事实已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了认定。原告王某认为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致使王某店铺受到降权处罚、店铺流量下滑,给王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被告江某赔偿王某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被告江某辩称,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王某给出的数据只是流量下滑、转换率的降低、销售金额的减少,其不应当承担全部销售金额的损失。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对江某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如下评述:一是王某经营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形成的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王某举证其经营的某体育公司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从 J sports Inc进货,提供了某公司的INVOICE 证明J sports Inc为某公司的授权代理商。王某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货物有合法来源,同时举证其所售商品均为海外直邮,江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某所售商品侵权。二是王某与江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江某所经营的淘宝店铺与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两者经营的网络服务内容及网络用户群体完全相同,具有高度重合性。三是江某的投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江某在明知自己销售假冒商品,仍然使用虚假投诉材料,投诉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且在王某申诉成功后,再次通过平台进行反申诉,导致涉案淘宝店铺被降权,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四是王某因为江某的被控投诉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店铺被降权处罚的后果也是不可逆的。

关于惩罚性赔偿因素的考量。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属于一种市场行为,该店铺销售营业额在某一时间段下降可能是多方面原因所致,而王某未能证明案涉投诉行为是其营业额下降的唯一原因,且该计算方式所依据金额、利润率均系王某自行制作并提供,对其提供的该计算依据既没有进行审计评估,也没有提交原始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更没有获得该行业协会或同行业经营者的确认,故本院认为王某主张的该计算依据缺乏事实依据。虽然本案王某主张以减少的营业额作为实际损失额的主张未被采纳,但王某经营的案涉淘宝店铺营业额在江某的恶意投诉后呈现出大幅度下降,至今仍未恢复到投诉前的状态,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结合江某关于服装行业利润率的陈述,王某主张的案涉淘宝店铺的经济损失高达9000000余元,因此,在江某恶意投诉期间减少的营业额应当作为本案酌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本院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并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及售价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一、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通过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的产品存在侵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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