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祖宅遇上拆迁,约定了“居住百年”协议的房产归属该何去何从?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李明 杨薇薇,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王某、李某夫妻二人共生育2个儿子,分别是长子王甲与次子王乙。王某、李某夫妻共同建造一宅子,房产土地使用者为李某。王某于1990年去世。1996年,李某召集王甲、王乙就其名下祖宅达成处理意见,约定该房产由王乙带着李某居住百年,王甲、王乙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王家长辈四人作为见证人亦在协议上签字。后该房产由李某与次子王乙及其妻儿居住。李某、王乙去世后,王乙妻儿一直居住并管理该房产,其他人无争议。后在棚户区改造工程中,该房产在征收范围内,即将面临拆迁,王甲现要求继承其母李某遗留的该处房产。
王甲认为,房产权属应以登记为准,该房产土地登记系其母亲李某所有,对房产其依法享有继承权;王乙妻儿则认为,该房产已于1996年分家析产,应属王乙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房产在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李某名下,在王家四位长辈见证下,由王甲及王乙对房产进行了处理,约定王乙带李某“居住百年”。该房产虽未明确变更所有权归王乙所有,但作出处理决定后王乙一家带着李某共同生活,王乙去世后其家人也一直居住至拆迁前,可以看出1996年的处理决定,虽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但结合本地传统习惯及囿于在场人法律知识限制等因素,房屋由谁“居住百年”是房屋归谁所有并管理使用,一种民间隐讳委婉的说法。处理决定明确说明由王乙带李某“居住百年”,各方对财产、养老等进行了分配,即已表示该房产归王乙所有,符合公序良俗。且在该房产被征收时,亦登记被征收人为王乙妻儿,属于对房屋权属的进一步明确。故王甲认为该房子系李某财产证据不足,亦不能认定该房产的拆迁款系李某的遗产,王甲起诉要求继承诉争房产,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甲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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