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开发运营的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商业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网络平台中的数据,以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数据个体划分,网络平台方所享有的是不同的数据权益。两被告的相关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市场激烈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权益的权属、权利边界以及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应如何判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兼顾平衡了各方利益,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础,也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防止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亦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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