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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鱼1615公斤 四人顶风作案被判刑还需赔偿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禁渔期非法捕鱼1615公斤 四人顶风作案被判刑还需赔偿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婷 吴洁,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推行已有一段时间,但仍有人为攫取高额利润,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对正处于繁殖季节的长江鱼类大肆捕捞。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王某、崔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对景某单处罚金。判令李某、王某、崔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2020年5月至6月间,李某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与王某、黄某共谋,由王某确定非法捕捞的时间,李某驾驶渔船并安排王某、崔某、景某多次使用渔网在长江启东段连兴港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终于,6月21日左右,李某一如往常驾驶渔船同王某、崔某、景某在上述水域捕捞时东窗事发,李某、王某夫妻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崔某、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四人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四人使用的渔网系禁用渔具,共捕获渔获物约1615公斤,价值177664元,需赔偿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538992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崔某、景某四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李某有多次劣迹,四被告人存在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案中四被告人受非法利益驱使,多次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对正处于繁殖季节的长江鱼类肆意捕捞,数量多达一千六百余公斤,破坏了长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如皋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物资源犯罪、切实推进长江水域生态保护修复。本案的判决警醒那些肆意违法捕捞的人群,切莫心存侥幸,任何破坏生态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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