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
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等。另外,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当事人还可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
至于数额,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为依法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民事诉讼法》对担保数额未作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这一担保要求过高,导致保全适用比例过低,而此次担保数额的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将使保全更能充分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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