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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留置送达文书 抢走执法记录仪 法院: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决定司法拘留七日

日期:2022-1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某被带回法院批评教育,在被问及个人情况时,仍声称自己是某文化艺术中心的前台,只是暂时帮助Z公司接听电话、收取物品。当法警出示社保信息,表明其就是Z公司员工时,李某某不再抵赖。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司法警察在依法实施留置送达文书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并抢走法警的执法记录仪,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对其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决定。

事后,李某某进行了深刻反省,悔恨平时疏于学习,对公民应尽的义务认识不清,对基本的法律常识不了解,诚恳接受法院的处理决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鉴于在暂缓执行期间,李某某对自身行为进行悔过,提交了多份书面悔过书,在正式拘留期间也确有悔改表现,上海杨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于2021年11月20日提前解除对李某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

第四条 司法警察提请罚款、拘留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制裁相结合,制裁程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审判执行秩序。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严丹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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