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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失实误导文案发布悬赏任务 法院:未尽注意审核义务 构成侵权 发布道歉声明 赔偿商誉损失

日期:2022-1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制作失实误导文案发布悬赏任务 法院:未尽注意审核义务 构成侵权 发布道歉声明 赔偿商誉损失

网络平台接受第三方有偿委托发布悬赏任务,散布不实信息,是言论自由还是侵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认定网络平台和第三方共同构成网络侵权,判决二者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2019年,案外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网购平台优福公司的商家处买到翻新iPhone。同年5月起,王某使用微博账号发布了数条有关此事的维权经过。同时,在王某诉优福公司及商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王某在申请售后过程中,优福公司作为网购平台介入要求商家妥善处理,商家逾时未妥善处理时,优福公司介入退款等,认定优福公司并不存在明知商家售假、不履行督促商家赔付等情形,驳回了王某对优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阳光公司制作了多个有关“在优福公司买到翻新iPhone”的文案,如【掩耳盗铃的“假一赔十”:男子#优福公司买到翻新iPhone#】、【#优福公司买到翻新iPhone#获赔23,270元,说好的假一赔十要等192天?】等。之后阳光公司以6万元的价格有偿委托提供短视频内容服务的伊森公司发布悬赏任务。

2019年12月,伊森公司在平台“内容孵化器”栏目发布该悬赏任务,名称为“在优福公司买到翻新iPhone”,内容包括上述主题为“男子在优福公司买到翻新苹果手机维权192天后胜诉”的视频,并配有一段文案,文案中提到“从头至尾优福公司压根不出面,客服只会回复‘已经备注了哦’,这就是优福公司所谓的假一赔十”。

悬赏活动中,粉丝量在1万-10万的用户只要博文阅读量达到3000,分发链接保留7天后,所有人可均分2300元现金,粉丝量越高,可均分的现金越多。悬赏任务发出后,包括粉丝数几万至几百万的微博大V在内的多名用户对该内容进行了转发,引发舆论对优福公司的负面评价。

优福公司随即向伊森公司提出异议,伊森公司提前下架了该活动,活动持续时长近21小时,在微博上的阅读次数达2084万次。

事后,优福公司认为伊森公司与阳光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10万元及公证费损失3000元。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伊森公司与阳光公司通过发布悬赏任务的方式,以现金奖励刺激微博博主们进行分发,在短时间内进行话题炒作,给网购平台优福公司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伊森公司、阳光公司在相关媒体、网站、微博连续十日发布对优福公司的道歉声明,共同赔偿优福公司商誉损失5万元、公证费3000元。

伊森公司和阳光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优福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伊森公司认为,优福公司售卖假货在先,王先生买到翻新手机属实,一审判决忽视了上述事实以及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文案加入“主观性评价”不等同于文案存在失实之处、公正性、客观性存在问题。即使本案争议文案存在些许夸大,但委托发布人是阳光公司,伊森公司承担的责任与过错不相符。

阳光公司认为,自己提供的文案更多的是对于事实的评论和报道,是基于客观事实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要点在于上述文案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

王先生系消费者本人,其与商家、与网购平台优福公司有权益纠纷,进而引发诉讼,这是客观事实。王先生对整个维权过程有亲身感受,可以发表涉及其他当事人的言论、评论,内容及自由的程度可以适当容忍,但其单方面的说辞不能代表整个事件的真相。

阳光公司在制作文案、伊森公司在受托发布时,应当知晓上述基本情况,同时也知道此维权事件的认定及处理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阳光公司、伊森公司从根本上无视法院判决内容,仅凭当事人的一段视频就草率制作文案话题、发布任务活动,显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审核义务,以此形成的文案内容以及引发的话题显然也无法做到客观详尽,难免有夸大、失实、误导之处。

本案基本事实显示,阳光公司制作文案话题,并以有偿方式委托伊森公司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悬赏任务,据此可以确定两家公司之间的上述业务合作纯属商业行为,而并非其所抗辩的行使正当言论自由或是新闻监督。两家公司应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负有谨慎注意和必要核实的义务。而且此项任务活动引发的网络后果给网购平台优福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两家公司构成对优福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悬赏任务一般是指雇主在网络发布任务,提供一定数额的赏金,通过吸引网络用户通过转发任务或评论任务等方式参与,进而形成在网络上的扩散效应,引发关注。本案雇主和受托方发布悬赏任务的内容是有损他人商誉的不实文案,构成对他人的共同侵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发表观点,不可夸大作假,否则也有违言论自由的初衷。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 王梦茜 王徐 池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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