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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练APP绕开限制措施 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 法院:裁定诉前行为保全 立即停止运营

日期:2022-1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代练APP绕开限制措施 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 法院:裁定诉前行为保全 立即停止运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佛山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立即停止未成年人代练《王者荣耀》游戏,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在“2345手机助手”提供“代练帮”App,直至该客户端停止未成年人代练行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情回放】

申请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称,腾讯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内设公平匹配机制,根据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帮助用户匹配竞技水平相当的对手组成游戏队伍或进行对战,使得水平相近的用户能有效参与游戏。

同时,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该游戏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内进行游戏。两申请人还通过相关游戏服务协议,要求游戏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

两申请人发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未成年人因此能够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申请人认为,这一行为使得该游戏运营处于被查处的风险中,也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立即停止。二三四五公司在其运营的“2345手机助手”上宣传、推广该平台,亦应停止这一行为。

【以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海浦东法院从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会导致利益显著失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方面进行了重点审查。

法院认为,北笙公司允许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游戏代练交易等一系列行为破坏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公平竞技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和合法利益。该公司从中获取分成收益,系将他人享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该行为亦使得用户可绕开申请人的网络游戏实名制和防沉迷措施,导致其运营机制落空,妨碍了网络游戏运营秩序,故认定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两申请人针对“代练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接单的行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认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让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从2005年6月起,新闻出版总署制订《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2007年7月,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在全国范围实施。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

为此,《王者荣耀》游戏采取了“防沉迷”机制,对未成年人登录的时段和时长都进行了限制,而“代练帮”App要求用户注册时提供身份证信息,却可使未成年人不受限制地获取他人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基于北笙公司商业化、规模化的运营以及网络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使其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会对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也会减损其商业收益和市场份额,故禁止上述行为具有可行性和紧迫性。通过对被申请人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有效保证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有效落实,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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