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遗产转移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遗产转移的情况。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遗产转移呢?
一、属于遗产转移的方式
(一)终身转移
1、赠与
所谓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经他人接收后发生所有权变更效力的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以契约方式转移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将某项财产作为礼物赠送给受益人,而使该项财产不再出现在遗嘱条款中。
2、为受益人创建不可撤销信托
所谓不可撤销信托,是信托创建者生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且信托创建者对信托条款不保留取消或者修正的权利。
赠与和不可撤销信托有相同的地方,就是财产所有人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3、为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
自然人生前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单,指定保险受益人,同样可以实现遗产转移的目的。
(二)死亡时的转移
1、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留遗产的死者成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获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遗产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大类。
2、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同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赠中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为遗赠受领人。
3、遗嘱信托
当自然人生前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自然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契约才生效。
二、法院怎么样查遗产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需要你提供对方有进行资产转移的证据。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法院不能主动调查相关证据。当事人一方认为涉案财产被转移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财产转移的线索,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但如果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的,法院不受理调查取证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遗产转移和财产继承有什么不同
遗产转移则是指公民死亡以后,其遗留的遗产转归亲属、亲属范围以外的人或国家,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行为。
而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以后,由法律规定的享有继承权的亲属,依法承受死者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行为。
财产继承和遗产转移的含义是不同的,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各自包括的内容也不同。财产继承包括方式和继承两种,继承人的范围只能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被继承人的一定范围的近亲属,也就是《民法典》第1127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受的限制,先由处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方式继承遗产时,则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可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还可以兼由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由哪些人继承,完全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但无论如何遗嘱继承人都不能超越法定继承人,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围。按财产继承方式转移遗产才是《民法典》所说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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