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均合法,择一适用有依据
案情简介
如前所述,张老太因急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子女们为争取利益对簿公堂,张老太遗产之争尘埃落定后,张老头心有余悸。为避免百年之后子女之间再起争执,张老头考虑订立遗嘱。
考虑到长子张大山共同生活多年,生活各方面对其照料有佳,再者心疼长子长孙,故张老头拟将其所有的全部财产留给张大山父子。2019年年底,为求稳妥,张老头于立遗嘱之前特地前往医院作了体检,证明自己意识清醒,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并亲笔写下遗嘱。
何曾想,2020年,张大山陷于离婚纠纷,张老头亦心急住院。因担心长孙张小山今后生活,遂于2021年1月份,约请公证处工作人员立下公证遗嘱,待其百年之后将其所有财产悉数赠与张小山,以保障单亲孩子的生活质量。
万幸,张大山离婚纠纷结束后,安置房确认归张小山所有。出院后,张老头感念次子张二河、幼女张小妹往年亲情,也为缓和众子女关系,特邀请村长和村支书做见证人,又立下了一份打印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重新进行分配,在二分之一归张大山,其余二分之一在张二河、张小妹之间平均分配。
半年后,张老头去世了,上述三份遗嘱如何执行?
裁判思路
在同时存在的多份遗嘱,在形式依法均为有效的前提下,其效力优先性按订立遗嘱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特别强调,2021年1月份,即民法典实施前,相较于其他遗嘱类型,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势,但民法典实施后,合法有效的遗嘱之间效力优先性以订立时间先后为标准,即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认定。
法官提示
一、高龄老人订立遗嘱时应注意满足行为能力条件
在法院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继承纠纷中,原告到庭应诉时才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在遗嘱内容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否认遗嘱效力的普遍理由一是不认可签字的真实性,要求做笔迹鉴定,二是质疑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认为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存在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老人上了年纪,身体各方面状况难免欠佳,因此尤其是高龄老人订立遗嘱时,除了要注意满足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还需要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应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如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专科检查,由医疗机构出具专业的诊断证明材料、完整的影像材料等,确系必要。
遗嘱见证人的选择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不认可遗嘱效力的另一重要原因还在于认为遗嘱见证人为案涉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财产分配的最大受益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不认可在这些见证人见证下形成的遗嘱的效力。所以,见证人的选择上也需格外考虑,尽可能避开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利害关系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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