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生前以口头遗嘱形式将全部遗产留给入赘女婿,这份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入赘女婿尽心尽力照顾岳父晚年,岳父看在眼里,临终前叫来邻居作证,将全部的财产赠与女婿,十日后老人去世亲生女儿回来争夺遗产!这份口头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呢?
案例回顾
周某与妻子刘某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与小女儿均婚嫁并居住在男方家。为了家中房产有人居住,二女儿周某阳选择了“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7年,周某阳与陈某(入赘女婿)结婚,但由于身体原因婚后一直未能生育,便于2004年领养了女儿星星,之后一家三口便随岳父岳母一同生活。
然而在2012年,周某阳因意外不幸去世,“入赘女婿”陈某在妻子去世后一直尽心尽力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直至4年后二老相继离世,两个老人的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陈某一手操办。在岳父周某生病期间,大女儿抽空也会回家帮忙照顾,而小女儿却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回家。
陈某认为,岳父在去世前曾叫邻居来作证,将生前留下的房产及70000元存款由他及养女继承,而且自己也尽孝多年,理应继承这份遗产。
但是对于陈某的说法,周某另外两个女儿不认可并将陈某及其养女星星(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就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本案中,岳父周某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他立有口头遗嘱,但他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其去世之时,尚有十余天。他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以,岳父周某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两名原告和陈某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某名下的存款7万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万元及相应孳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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