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原来的《继承法》只规定了录音遗嘱,没有规定录像遗嘱,但随着我国视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录像遗嘱,同时考虑到了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的共性,现在的《民法典》除了新规定了录像遗嘱外,同时对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这里跟大家分享几个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一,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是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的统称,如果遗嘱人采取的是录像的形式,录像中当然包含录音,即为录像遗嘱。如果遗嘱人只是采用录音笔或用手机进行录音的,即为录音遗嘱。这两种形式都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进行见证,好处在于可以通过视觉或听觉的方式更为直接地感知和反映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和遗嘱内容。
第二,应当由谁来负责录音录像,法律没有进行限定,无论是由遗嘱人提前自行布置好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录制,还是由见证人进行录制,甚至是由遗嘱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进行录制,都是可以的。
第三,录音录像遗嘱录制完成后,最好是进行严格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封存口、封缝处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但是,并不是说没有封存的录音录像遗嘱就是无效的。同时,启封录音录像遗嘱时,应当是在全体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都在场,或者是由法院当庭进行启封,有条件的应当在全体见证人也在场的情况下启封。
第四,因为录音录像遗嘱在证据类型上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供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大部分的视听资料都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比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该电子数据的原件。对于该电子数据形式的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问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这里简要跟大家说一下,如果对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鉴定有没有被伪造或剪辑。一般情况下,同一电子文件在不同电子介质之间单纯进行拷贝和粘贴,通常是不会因此改变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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